(2015)杭西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海珍与徐留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珍,徐留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刘海珍。被告:徐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珍诉被告徐留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徐留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留超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珍负担。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