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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海珍与徐留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珍,徐留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刘海珍。被告:徐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珍诉被告徐留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徐留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留超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珍负担。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