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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黄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黄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被告黄某,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被告张某,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黄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志锋审 判 员  夏小存人民陪审员  冯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