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萧荣华与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荣华,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862号原告:萧荣华,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原告萧荣华诉被告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萧荣华撤回对被告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萧荣华撤回对被告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萧荣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