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德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贤芳与德庆县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贤芳,德庆县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康贤芳,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郁南县。被执行人德庆县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康贤芳与被执行人德庆县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人仲案终字(2015)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义务,并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23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梁绍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