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宗权、白洪绸与白洪绸、杨德众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权,白洪绸,杨德众,杨海棠,杨宗概,杨官香,杨小平,杨小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杨宗权。委托代理人:吴学斌,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洪绸。被告:杨德众。被告:杨海棠:女。被告:杨宗概。被告:杨官香。被告:杨小平。被告:杨小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权与被告白洪绸、杨德众、杨海棠、杨宗概、杨官香、杨小平、杨小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宗权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宗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葱 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