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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军、潘丽丽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军,潘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巢湖市姥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6986-5.法定代表人:李日寿,主任。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潘丽丽.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军、潘丽丽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第12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12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12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旭东审判员  汪 琴审判员  周安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