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45号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太子庙路**号。法定代表人:冯炜,局长。被申请人: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号(中国银行*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农,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处字(2014)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土资处字(2014)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4)09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少亮审判员 曾红华审判员 张郁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