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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逯寨村委)与被上诉人王怀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王怀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志。委托代理人李元福。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逯寨村委)与被上诉人王怀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王怀志于2014年10月2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西逯寨村委支付其工资4245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227号民事判决。西逯寨村委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逯寨村委的委托代理人杨武祥、被上诉人王怀志的委托代理人李元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怀志系西逯寨村委村民。2009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月6日期间,王怀志在西逯寨村委从事夏秋季防火、看机器等杂活。2012年9月18日,西逯寨村委给王怀志出具145元的欠据一份;2013年1月10日,西逯寨村委又给王怀志出具4100元的欠据一份。欠据上均批注有“欠据一式两份,村委一份,本人一份;村委还欠款后必须收回本人的一份欠据”,并有时任法定代表人付翠玉的签字,加盖有西逯寨村委公章。该款西逯寨村委至今未支付。原审法院认为:2009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西逯寨村委共欠王怀志工资、杂支等4245元,有西逯寨村委给王怀志出具的两张欠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西逯寨村委辩称该欠据不具有真实性,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西逯寨村委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王怀志提供的欠据下方均批注有“村委还欠款后必须收回本人的一份欠据”,因王怀志仍持有上述欠据,足以证明西逯寨村委尚未支付完工资等费用。现王怀志要求西逯寨村委支付4245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西逯寨村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怀志42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逯寨村委负担。西逯寨村委上诉称:经了解,王怀志所诉的款项在村委里面没有账目,况且欠条上注明:欠据一式两份,村委一份,本人一份。但新村委接管账目后,根本未见王怀志的欠据,村委已不欠王怀志的钱。证据在形式上存在,但证据背后的内容是否存在?村委决定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选举,而付翠玉于2012年9月18日给村民出具了无数张格式一样的欠据。出具证据的付翠玉和当时的会计张大虎就是因为经济问题被拘留羁押。三资办村委账目上又没有王怀志的该笔欠款。类似的欠据有几百张,所以其认为王怀志的证据内容不真实。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怀志的诉讼请求。王怀志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西逯寨村的村委和支委之间有矛盾,村委派人干的活,支部就是不给签字,所以工资一直搁置未付,只是付了一部分,剩余的拖欠至今。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西逯寨村委原法定代表人付翠玉进行的调查,付翠玉认可本案所涉欠据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写,并经其同意后加盖的西逯寨村委公章,故本院对涉案欠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王怀志据此请求西逯寨村委给付工资等款项424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西逯寨村委上诉称新一届村委接管账目后未见王怀志的欠据,欠据不真实的理由,因王怀志所持欠据上加盖有西逯寨村委会公章,并有时任法定代表人付翠玉签字确认,西逯寨村委新、旧班子之间是否移交了本案所涉欠据系其内部管理事宜,不能否定王怀志所持欠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