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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卓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卓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许明,行长。被执行人卓纪,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卓纪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新路7号栢景雅居丹桂轩20幢604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竺金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