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廖光荣与吴子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光荣,吴子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廖光荣,男被执行人:吴子镇,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廖光荣与被执行人吴子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吴子镇付清申请人廖光荣赔偿费1500元。但被执行人刘伟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光荣与被执行人吴子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子镇已缴清全部标的款1500元,本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旭华审 判 员 林永明代理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颖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