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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诉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谢吉仁与陈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吉仁,陈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谢吉仁,男,194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富贵,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0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富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富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富贵银行存款14805元(含诉讼费110元,执行费11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48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