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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荣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05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荣某(自报名),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资源县中峰镇枫木村花竹园组******号,2015年1月2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16日依法中止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刘荣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A区和桂大道力丰机械厂路段时,与被害人何国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何国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荣某主动报警并留待现场等候交警前往进行事故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荣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根本过错;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何国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刘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国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何国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额叶、右基底节区脑挫裂伤,并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刘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荣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荣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南公交认字(2015)第B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查明,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说明:被告人刘荣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观察情况对于前方被害人何国某骑行的自行车根本未能发现预见,没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该事故也应负全部责任。其无证驾驶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钊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