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国荣、陈亿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荣,陈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苏中刑初字第000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荣,张家港市沙钢集团焦化厂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传唤),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姜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冯根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诉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荣、陈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飞、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荣及其辩护人姜斌、被告人陈亿及其辩护人冯根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3日晚,被告人王国荣因琐事与被害人金某发生争吵,王国荣遂要求被告人陈亿纠集他人一起教训金某。陈亿纠集他人未果后,王国荣又要求陈亿与其一起至陈某甲门前场地上,共同采用拳打脚踢方式对金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金某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医院病历等,证人马某、党某甲、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国荣、陈亿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国荣、陈亿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为主犯,均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国荣辨称其无伤害金某的故意,亦未叫陈亿一起去教训金某,且事前明确告知陈亿如打起来让陈亿不要动手。其辩护人认为王国荣与陈亿无共同伤害的故意,二人仅实施了轻微暴力,仅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王国荣未叫陈亿殴打,故王国荣不应对陈亿的行为承担责任,王国荣系自首,积极赔偿得到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亿辨称其无伤害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被害人有骂人行为,有过错;事情因王国荣引发,陈亿的地位小于王国荣;陈亿系主动投案,后又坦白,积极赔偿得到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晚,被告人王国荣因琐事与被害人金某(男,殁年45岁)发生争吵,王国荣遂要求被告人陈亿纠集他人一起教训金某。陈亿纠集他人未果后,王国荣又要求陈亿与其一起至张家港市锦丰镇福利村悦丰片第十九组陈某甲门前场地上,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金某实施殴打,致使金某倒地受伤,后王国荣等人将金某送医院抢救,金某于次日晚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国荣打电话给社区民警,告知民警其打人了。公安机关于当晚将王国荣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王国荣于次日上午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15日被告人陈亿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未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系因颅脑损伤并发枕骨大孔疝死亡。案发后及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国荣和陈亿共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7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6月13日20时28分许,陈某甲打110报警称在张家港锦丰镇福利村悦丰片19组其家前的场地上有人在打架。张家港市公安局锦丰派出所接110指令后,立即处警,赶往现场,经工作查明,当晚20时许王国荣、陈亿在陈某甲家前的场地上对金某进行殴打,致使金某倒地受伤,当时金某被送往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晚23时许民警在该院住院部四楼脑外科将王国荣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次日公安机关对“王国荣、陈亿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同月15日上午10时许,陈亿至锦丰派出所投案。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张家港市锦丰镇福利村悦丰片19组陈某甲家南侧水泥场地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提取物证登记表、物证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死亡证明书、死亡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明2014年6月13日21时38分金某因头部外伤后神志不清入院治疗,经开颅手术病情无好转,于次日23时2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右颞部、右顶部、枕部头皮下出血,左枕骨骨折,双侧额叶、双侧颞叶脑挫伤及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大孔疝;因颅脑损伤并发枕骨大孔疝死亡。4、法医物证鉴定书、口腔拭子提取笔录,证明金某甲、邱某甲与死者基因符合亲缘关系。5、证人陆某甲(系证人陈某甲的妻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其一家人、给其家做装潢的一个木工、金某一起在其家外的水泥场地上吃饭。19时40分许,金某连续接了王国荣打来的三个电话,电话声较响,其听到王国荣叫金某去打牌,金某不去,王国荣说金某嘴老要来揍他,第三个电话还让其丈夫陈某甲接了,并说是陈某甲给金某撑的腰。约20时,王国荣带着陈亿来到了其家前面的水泥场地上,金某看到后走过去,王国荣上前用右手朝金某的脸上打了一拳,陈亿跟着也打了一拳,金某被打后身体直挺挺地仰倒下去,头部重重地砸在水泥地上。金某倒地后就没声音了,王国荣以为金某是装的,上前抓住金某的领口,又松开,金某的头又撞在了水泥地上。金某躺着一动不动,其丈夫陈某甲打110报警,王国荣、陈亿的父亲和马某开车将金某送医院抢救。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其邀请金某、高某到其家喝酒,并商量装修家里房子的事。高某先到,其一家人和高某在家门前的水泥地上先吃,19时30分许金某来了,一起坐下喝酒。约五六分钟后金某接到一个电话,金某的手机声较大,其听到是王国荣打过来的,让金某过去打牌,金某说在其家吃饭不过去了。过了会,王国荣又给金某打电话叫他过去打牌,说金某前一天打牌赢了钱,金某拒绝,两人在电话里对骂起来,后其听王国荣说“你等着,我过来三分钟摆平你”。金某说“你敢,你要弄我,你儿子当心点。”因当时骂声较大,隔壁邻居袁某听到了,也过来看。其劝金某如果王国荣过来就回家躲躲。过了会王国荣又给金某打电话让他过去打牌,金某拒绝,王国荣让金某把电话给其听,在电话里指责其给金某撑腰,其把电话还给了金某,其听到王国荣对金某讲,三分钟过来收拾他。十分钟后王国荣带着陈亿到其家门口,金某见状就起身往东走,正好被王国荣、陈亿堵在其家门口场地东侧。其听到王国荣与金某互相吵“咋了”、“咋了”,看到王国荣先动手,用右手对着金某的左太阳穴附近打了一拳,金某朝右边踉跄两步,陈亿也冲上来用手打了金某一下,应该打在身上,金某用手挡了陈亿一下,还是站着没倒,接着王国荣用右手朝着金某的头部左侧打了一拳,金某就仰面直挺挺地倒在了地上,倒地声很大。其即打110报警。其打电话时看到王国荣在拍金某的脸,让他醒醒。过了会,陈亿的母亲过来问陈亿谁动手打的,陈亿说他也打了。7、证人闻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20时许,其在家门口听到西面隔壁陈某甲家前场地上金某在大声说话。其过去看见陈某甲一家、金某、高某坐在陈某甲家门前场地的桌子上吃饭,马某站在边上。金某挂了电话后,大家都劝金某以后不要和王国荣多交往。过了十几分钟,王国荣、陈亿从东边走来,金某看见他们后就站起向东走,走出大约二三米,其转身看见王国荣用右手打了金某一拳,接着陈亿也打了金某一拳,接着陈亿又用右脚踢了金某一脚,金某被打后仰面向后倒,后脑摔在地上,当时就不动了。8、证人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事发当晚18时许其到陈某甲家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陈某甲的家人。吃了不到半小时,金某也赶来一起喝酒吃饭。吃了一会,金某接到个电话,好像是对方让金某过去,但金某说他正在吃饭没空去。十几分钟后,王国荣、陈亿过来,金某见到他们后起身去找他们,当时其背对他们,其转头看到王国荣和陈亿在用拳头打金某,也就打了二三秒,就看到金某磕倒在地上。王国荣见金某不动弹了就赶紧扶了一下,但金某一直昏迷不醒。陈某甲就打电话报警。9、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20时许其路过陈某甲家,陈某甲妻子招呼其进去坐一会,其看见金某、陈某甲一家人和一个做装潢的男子在陈某甲家门前水泥场上喝酒吃饭。不一会,王国荣打电话给金某让金某过去喝酒,金某拒绝了,过了一会两人在电话里吵起来。金某挂了电话后一会,王国荣、陈亿就过来了,金某看到他们就起身向东走,在陈某甲家场地东侧跟他们俩碰见。其没有注意到双方有无对话,只看见王国荣先朝着金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几乎同时陈亿用脚扫了金某下半身,金某身体腾空起来、仰面倒下,后脑勺重重地砸在地上,就不动了。王国荣以为金某在装,上前拽金某的衣领,将他扶起摇了摇,拍了拍脸,金某仍无反应。陈亿母亲殷某过来问谁打的,陈亿说是他打的,并说金某知道为什么打他。陈某甲打110报警。后其开车,和陈某乙、王国荣等人一起将金某送医院。案发前几天,殷某与金某的老婆邱某甲因为田地的事情吵过架。10、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19时许,其在自己家二楼,听见金某在隔壁陈某甲家前边的路上对着电话说“你来打我,明天我让你家里不好过”,声音挺大,好像在吵架。其就下楼去看,看见陈某甲一家人、金某和一个姓高的木工在陈某甲家门前路边的桌上吃饭喝酒、谈装修的事,其就回自家二楼。过了几分钟,金某又在电话里和人吵架,和对方说“你要打架你来,到我家也好到你家也好”。边上有人问什么事,金某说对方输了钱。20时许其听见王国荣喊“老兄老兄”,下楼看见在陈某甲家门前的水泥地上王国荣捧着金某的头,喊“老兄老兄,醒醒,要死一起死”,金某一动不动,陈亿站在王国荣身边。当时听见殷某问陈亿有没有打金某,陈亿说打了。11、证人陈某乙(系被告人陈亿的父亲)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20时许,其老婆殷某说陈亿和王国荣在陈某甲家场地上与金某打架,其过去看到陈某甲家场地上,金某昏迷躺在地上,王国荣抱着金某叫他醒醒,其遂和王国荣、金某的老婆邱某甲一起送金某去医院抢救。在路上,王国荣给他当医生的表兄打电话,让他表兄在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并在医院垫付了抢救费用,后民警在医院将王国荣带走。15日上午,其与弟弟陈某丙、女婿朱某陪同陈亿到派出所自首。案发前几天,殷某与邱某甲有过争执,当时金某想打其但未打,其将此事告诉过陈亿。12、证人邱某甲(系被害人金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20时许,陆某甲到其家说金某被人打死了,其即跟着陆某甲去陈某甲家,路上陆某甲说金某是被王国荣、陈亿打的。经过陈亿家门口时看见陈亿,其问他为什么打金某,陈亿说“谁让你们前几天跟我爸妈吵架,我就要打他”。当时陈亿抬手还想打其,陆某甲把其拉走了。到了陈某甲家门口场地上,其看到王国荣、陈某乙正把金某抱到马某的车上,金某一动不动,其和王国荣、陈某乙一起乘马某的车送金某到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案发前几天,陈某乙、殷某因为田地的事情与其吵架,陈某乙还拔了其家的香橼树,金某和陈某乙差点打起来。13、证人殷某(系被告人陈亿的母亲)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19时许,其听见金某与王国荣在对骂,后来听见陈某甲家那有人在打架,其到陈某甲家门前,看到王国荣在陈某甲家门前的水泥地上双手抱着金某,金某则仰面躺着一动不动,陈亿站在王国荣旁边。其害怕金某是被陈亿和王国荣一起打的,就骂陈亿,陈亿当时没说话。其遂叫丈夫陈某乙过来,陈某乙和王国荣等人一起送金某去医院。当晚警察到其家找过陈亿,并让陈亿自己到派出所去。后大家一起做工作让陈亿去投案。14、证人党某乙(系被告人王国荣的妻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19时许,其与王国荣、陈某丁等人在其家附近一饭店喝酒吃饭。王国荣给金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喝酒,但金某说在陈某甲家喝酒不过来了。过了一会,王国荣给陈亿打电话,让他过来喝酒。后陈亿过来,眼睛红红的,像是喝了酒。又过了会,陈某丁讲把金某叫来喝酒,王国荣又给金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喝酒,说着说着两人就在电话里骂了起来。陈亿听到王国荣与金某吵架,就说那天金某因为田的事情与他妈吵架。王国荣让陈亿找两个人,陈亿就打电话找人,但是没有找到,两人就商量好一会一起去找金某。吃完饭后,大家都散了,王国荣、陈亿虽然喝了酒,但是都没喝醉,王国荣与陈亿在回家的路上讲好将各自的车子放回家就一起到陈某甲家找金某。放好车后,王国荣与陈亿一起到陈某甲家找金某了。其回家休息了会,听到外面吵闹,就出去看,路过陈亿家门口时碰见了殷某,殷某边走边骂,骂陈亿打架,并说陈亿说上去踹了金某一脚但是没有踹到。后来其给王国荣打电话,王国荣说送金某到医院了。15、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其与王国荣、党某乙、王国荣表亲陈某戊等人在福利村一家小饭店喝酒吃饭。期间,王国荣给金某打过二三个电话,听到王国荣在电话里骂金某,两人吵起来。和金某在电话里吵开后,王国荣一直在打电话,约打了七八个。后陈亿过来了,估计是王国荣打电话叫来的。王国荣的酒量有一斤多,当晚他喝了五六两低度白酒,应该蛮清醒。16、证人陈某戊(系被告人王国荣的表弟)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王国荣叫其一起吃饭,其遂与王国荣、党某乙一起到福利村的一家小饭店,陈某丁请客。大约吃了一小时,王国荣给金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喝酒,金某说在别人家吃饭不过来了,王国荣一定要金某过来,两人在电话里吵起来,听到王国荣对金某说“喊你喝酒,你不给我面子,我要打你”、“你要弄我儿子,你试试看”、“过几分钟,小心我过来打你”。打完电话一会儿,陈亿过来了,在饭店里其听王国荣对陈亿说“你喊的人什么时候到”,陈亿说“等一会”。后来王国荣、党某乙及陈亿先走了。王国荣喝了约六七两白酒,有点醉了。17、证人陈某己(系被告人陈亿的大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陈亿到其家玩,喝了一瓶啤酒,期间接到王国荣的电话让他过去,第二个电话陈亿没接,第三个电话陈亿接了后就走了。当晚23时许陈亿给其打电话说出事了,金某被王国荣打伤送医院了。第三天早上(15日)陈亿对其说王国荣一拳把金某打在地上,他也踢了一脚但没踢到,后来陈亿在其父陈某乙、其丈夫朱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18、证人朱某(系被告人陈亿的大姐夫)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陈亿陪其一起吃饭喝酒,每人喝了约1.5瓶啤酒,陈亿来的时候没有喝酒,平时能喝二两左右白酒。吃饭时陈亿的手机响了好几次,最后一个他接了,对对方说“好的,一会过来”。约晚上七八点陈亿骑车走的。第三天(15日)上午,其与陈某乙、陈某丙将陈亿带到派出所自首。19、证人蒋某(系被告人陈亿的朋友)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20时许,秦某给其打电话说陈亿找人教训个人问其过去否,并说是陈亿隔壁人家的事。其知道陈亿隔壁的王国荣喝了酒要闹事的,遂打电话给陈亿问什么事,陈亿说王国荣与金某因为吃饭请客的事情吵架让其过去站站场、帮帮忙,其拒绝了。过了几分钟,陈亿给其打电话说把人打昏了,其让他送医院。20、证人陆某乙(系被告人陈亿的姑父)的证言,证明事发第二日晚在其家中,大家一起问陈亿时,陈亿说自己是上前拉架的,他没有打人,但陈亿说话的时候吞吞吐吐,看样子有所隐瞒。21、证人陈某丙(系被告人陈亿的叔叔)的证言,证明事发第二日晚在陆某乙家中,大家一起问了陈亿半天,陈亿也没有承认自己打人。过了一会,其把陈亿叫到边上卧室单独问时,陈亿承认,王国荣打了金某一拳后,他用脚勾了一下金某,其未和大家讲。后来大家商量明天送陈亿到派出所自首。22、证人丁某(系被害人金某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21时许,病人金某被送到急诊室时,头部受伤,情绪不稳且很烦躁,经CT检查颅脑出血,遂将金某送至其医院神经外科抢救。23、证人邱某乙(系被害人金某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21时许,头部受伤的金某被送至其科室神经外科进行抢救,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认为死因是颅脑受到极其严重的损伤,出现中枢性低血压。24、证人张某(系被告人王国荣的社区民警)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10时许,其接到王国荣的电话,说他打人了,挺严重,现场的人可能报警了,其正将伤者送医院,未明确说要自首或让其处理等情况,故其未处理。25、被告人王国荣供述称,事发当晚陈某丁叫其、其老婆党某乙、陈某戊及陈某丁的两个朋友到福利村的一饭店吃饭。吃了一会,其给金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喝酒,金某说在陈某甲家吃饭不过来了。19时许,其又给金某打电话,金某在电话里骂其并说要整死其小孩,其觉得没面子,遂打电话叫陈亿过来喝酒。酒桌上,其说金某在电话里骂人,让陈亿叫两个人过来,陈亿出去打电话回来说叫了人了,人不来。其遂让陈亿和其一起去教训金某。饭后,其和陈亿一起至陈某甲家门前场地,金某看见后,就起身朝他们方向走过来,金某骂其,其很生气遂用右拳打在金某的左脸上,他向右侧退了两步,同时陈亿上前踢了一脚,金某即仰面倒在地上,后脑着地。其上前扶金某,看到人已昏迷,遂叫马某开车,和陈某乙等人一起送金某去医院抢救。在医院里,其给社区民警张某打电话讲其打了个人,并说自己在医院。26、被告人陈亿供述称,事发当晚其在姐姐陈某己家中喝酒,20时许王国荣连打三个电话,说他在福利村的一家饭店,因为金某的事,让其过去,并让其帮忙叫点人,估计是要让其找二个人和金某打架。其到饭店,听王国荣说金某之前和他打牌赢了钱,今天让金某过来吃饭,金某不来,不给他面子。王国荣问其叫的人来了没有,其在饭店外给蒋某打电话,说其隔壁的人喝了酒要闹事,让蒋某过来,但蒋某不来。回去后王国荣又问,其只能骗王国荣说人在路上,后王国荣等不及了,说如果人不来,就让其和他一起去。其刚到家,王国荣就过来叫其一起去,在路上说要教训金某,其同意。到了陈某甲家门前,金某看到他们,就从饭桌那里过来,没讲话,王国荣就冲上去一拳打在金某的颈上部,其看到金某向后倒,上前一脚踹在金某的膝盖上,金某仰面倒在水泥地上。其看到王国荣弯下腰,又听到“砰”的声音,估计是用手又打了金某。27、户籍材料,证明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28、赔偿协议、收条、打款凭证及刑事谅解书,证明二被告人近亲属向被害人近亲属共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7万元,其中王国荣亲属支付19万元,陈亿亲属支付18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关于被告人王国荣当庭提出其未叫陈亿一起去教训金某,且事前告知陈亿如打起来不要动手的辩解,经查,王国荣在被口头传唤期间即主动交代,其让陈亿和其一起去教训金某,陈亿答应,该供述得到陈亿当庭供述的印证,且相关证人亦能证明王国荣扬言要打金某,后即要求陈亿纠集他人,在纠集未果后又让陈亿和他一起去找金某,上述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王国荣叫陈亿一起去教训金某的事实,被告人王国荣的当庭供述与在案证据矛盾,且对其供述的前后矛盾亦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故本院采信其归案后的有罪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荣、陈亿事前预谋殴打被害人金某,后又对金某拳打脚踢致其后脑着地、颅脑损伤并发枕骨大孔疝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二被告人均实施了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普通过失的范围,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故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对于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本案系王国荣引发,后又纠集陈亿,且先动手打人,故在共同犯罪中王国荣作用要大于陈亿,对陈亿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关于陈亿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金某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国荣仅因金某未允诺与其一起吃饭便向金某寻衅,过错在王国荣,本案中金某无过错,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王国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国荣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王国荣虽于事后主动打电话给社区民警告知其打人的情况,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期间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庭审中王国荣未如实供述对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其构成自首,对于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虽均有主动投案行为,但王国荣在一审庭审中未如实供述,陈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主动、如实交代,故二被告人均不构成坦白,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构成坦白的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王国荣于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国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二、被告人陈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姚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