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8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十里堡电镀有限公司与上海雅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十里堡电镀有限公司,上海雅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899-1号原告天津市十里堡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十里堡村。法定代表人宋绍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治伟,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雅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民兴工业园区华徐路3029弄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十里堡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十里堡电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雅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十里堡电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雅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十里堡电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雅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保全费人民币33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