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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与张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负责人:黄学良,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志国。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2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国位于高州市房屋的所有权,及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保全。现因被执行人张志国已经还清该案的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要求对上述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2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国位于高州市房屋的所有权及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元审 判 员  杨名锋助理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古 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