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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塔民初字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塔山乡上坎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打渔山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上坎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塔民初字00063号起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上坎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洪军。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上坎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2008年5月5日,塔山乡上坎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打渔山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或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5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上坎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冬梅人民陪审员  苏 晴人民陪审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