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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柳海霞与李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海霞,李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柳海霞,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依,女,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柳海霞诉被告李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海霞撤回对被告李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柳海霞负担。审 判 员  彭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