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许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92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赤壁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有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1月30日开始,被告人许某在本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被害单位东莞市信张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张丰物流公司)任职业务员,负责收发货物、代收和返还客户货款等工作。2014年9月10日,许某收取信张丰物流公司返还给东莞市塘厦兴尔隆机械设备厂、东莞市拓展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宏丰铜铝材料经营部等客户的25525元款项。次日,许某携带该笔款项和6654元月结运费潜逃。2015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塘厦镇四村社区长利酒店将被告人许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许某家属已赔偿32179元给被害单位。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材料,证人吴某的证言,营业执照等书证,审讯录像,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作为被害单位的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在法庭上,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开始,被告人许某在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被害单位东莞市信张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张丰物流公司)任职业务员,负责收发货物、代收和返还客户货款等工作。2014年9月10日,许某收取信张丰物流公司返还给东莞市塘厦兴尔隆机械设备厂、东莞市拓展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宏丰铜铝材料经营部等客户的25525元款项。次日,许某携带该笔款项和6654元月结运费潜逃。2015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塘厦镇四村社区长利酒店将被告人许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许某家属已赔偿32179元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区域收派件承揽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款项明细单,货款签收联、代收货款证明,收据,审讯录像,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家属已退赔,被告人许某已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对被告人许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律幅度内,能够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许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许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许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