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军与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闫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18号。负责人:梁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经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边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静、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刘某诉称:原告购买了位于XX市XX道XX路交叉口的XXXXX号楼X单元XXX室楼房,并对该房进行了装修,购买了家具。2014年9月26日,原告发现房屋卫生间下水管道污水上返,漫过原告房内的踢脚线,洇湿了整个房屋的壁纸、家具(包括床、衣柜、餐桌、餐椅等)。原告找到被告,经检查,返污水的下水管道属于被告管理的部分。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承认原告刘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刘某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居住的XXXX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原告系XXXX小区业主,原、被告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管理公共管道致使原告房屋内的家具等受到损失,被告未及时对原告房屋进行修缮及赔偿,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维修房屋支出人民币7万元,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人民币7万元。如果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