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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从军与张修军、王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军,张修军,王爱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03号原告:王从军,男,汉族。被告:张修军,男,汉族。被告:王爱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军诉张修军、王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从军于2015年3月20日收到限期提供被告详址通知书后至今未提供,视为原告王从军、王爱玲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从军、王爱玲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原告王从军、王爱玲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