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xx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xx,男,1971年9月14日生。2015年2月26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屏边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春奕、张华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底,被告人沈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位于白河乡胜利村委会洒卡村旱田的杉木砍伐。经鉴定,被告人沈xx无证采伐杉木原木材积22.3074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26.712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证人杨x1、杨x2等17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行政事业往来票据,照片,鉴定意见书,价值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诊断证明等医疗单据,情况反映,被告人沈x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标准的规定》,滥伐林木罪,以十五立方米为数量较大的起点,以八十立方米为数量巨大的起点。被告人沈xx滥伐林木数量为26.7123立方米,属于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沈xx在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xx辩护称孩子生病,为筹集孩子医疗费用,又办不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才无证采伐林木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沈xx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沈xx在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能很好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沈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xx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有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