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汪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一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