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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汪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一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