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4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谭庆与重庆皇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庆,重庆皇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4715号原告谭庆。委托代理人万红平,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皇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2号3幢负1层商铺9,组织机构代码05776449-0。负责人邓兰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顺祥,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庆诉被告重庆皇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谭庆承担。审判员 廖 海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光一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