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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孙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孙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