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孙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孙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