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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7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柳岩与北京永盛中医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025号原告柳岩,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永盛中医门诊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关东里100号。投资人颜其高。原告柳岩与被告北京永盛中医门诊部(以下简称永盛中医门诊部)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岩的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盛中医门诊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岩诉称:原告系我国知名影视演员、主持人;曾主持《音乐风云榜》、《每日我最大》以及辽宁卫视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等综艺节目;曾出演《画壁》、《嫁个100分男人》、《岳母的幸福生活》等影视作品;曾应邀出任法国DCE植物护肤品、花印卸妆水等诸多知名品牌代言人;曾获“最具网络影响力的电视主持人”、“年度最具潜力主持人”等演艺奖项。据此,原告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2013年11月,原告获知,被告永盛中医门诊部在其编辑、印刷的广告杂志《永盛风尚》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将其作为《做聪明女人如何自查妇科炎症》一文的宣传配图。涉嫌侵权杂志中标注有被告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商业宣传属性明显。被告未经许可带有商业目的的使用原告肖像,并将其用于诊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已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及名誉权。作为一位公众人物,原告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根据被告擅用原告肖像所处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原告因此蒙受了诸多误解,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收回并销毁涉嫌侵权杂志;二、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精神损失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整(¥103,000.00);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永盛中医门诊部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柳岩系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艺人,系我国国内演员、主持人。被告永盛中医门诊部系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庭审中,原告柳岩提交2013年的《永盛风尚》杂志一本,该杂志第四页载有题为《做聪明女人如何自查妇科炎症》文章一篇,文章左侧配有女性全身照一张,文章主要内容系介绍妇科炎症的自查和风险。该页下方标注有“北京永盛中医院”字样及电话、QQ。该杂志封底页上方标注有“北京永盛中医医院”字样,封底页下方留有免费咨询电话及QQ、院址“丰台区长辛店100号北京十中站下往南20米”、乘车线路等。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柳岩向本院提交了百度图片搜索柳岩的图片拷屏,证明被使用照片为柳岩本人的照片。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实地送达核实,《永盛风尚》杂志上“北京永盛中医院”的地址即本案被告永盛中医门诊部的地址。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岩提交其(乙方)与北京鸣鹤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赛事代言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WorldCyberArena赛事的形象代言人,代言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合作合同的总金额为税后200万元,拟证明其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赛事代言合同、百度拷屏图片、《永盛风尚》杂志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永盛中医门诊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虽《永盛风尚》杂志中标注为“北京永盛中医院”,但其载明的地址系被告永盛中医门诊部的地址,故可认定该杂志系被告编辑、印刷。根据原告柳岩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身份材料可知,被告永盛中医门诊部在涉诉文章中使用的照片即为原告的照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且从《永盛风尚》的排版设置、刊物内容可以看出,该刊物具有对被告进行宣传和推广的性质,被告是直接的受益者,故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关于被告永盛中医门诊部是否侵犯原告柳岩的名誉权,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文章涉及妇科类医疗项目,其行为容易使公众误以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应的治疗,故被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现原告柳岩要求被告永盛中医门诊部收回并销毁印有涉案图片的2013年的《永盛风尚》杂志,系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合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虽原告提交了《赛事代言合同》以证明其肖像的商业价值,但被告并未在涉诉文章中注明原告系其代言人,使用方式亦不足以让公众误以为原告系被告相关项目的代言人,故不能完全比照《赛事代言合同书》的代言费来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考虑到原告作为演员、主持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将根据被告使用照片情况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被告在涉及妇科炎症的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有精神损害,原告可以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文章的内容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原告主张的维权成本虽缺乏相关证据,但考虑到其为维权必然支出一定费用,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永盛中医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二○一三年《永盛风尚》全部收回并销毁;二、被告北京永盛中医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永盛中医门诊部负担);三、被告北京永盛中医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柳岩经济损失四万元;四、被告北京永盛中医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柳岩精神抚慰金一万元;五、被告北京永盛中医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柳岩维权成本一千元;六、驳回原告柳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零八元,由原告柳岩负担二百零六元,由被告北京永盛中医门诊部负担二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