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79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黄波、王顺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黄波,王顺菊,汤卫忠,王妙妙,东阳市来鑫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79号-1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锋。委托代理人:洪友红。委托代理人:李磊伟。被告:陈黄波。被告:王顺菊。被告:汤卫忠。委托代理人:吴茂湖。被告:王妙妙。被告:东阳市来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黄波、王顺菊、汤卫忠、王妙妙、东阳市来鑫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黄波、王顺菊、汤卫忠、王妙妙、东阳市来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黄波、王顺菊、汤卫忠、王妙妙、东阳市来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53元,由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