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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79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黄波、王顺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黄波,王顺菊,汤卫忠,王妙妙,东阳市来鑫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79号-1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锋。委托代理人:洪友红。委托代理人:李磊伟。被告:陈黄波。被告:王顺菊。被告:汤卫忠。委托代理人:吴茂湖。被告:王妙妙。被告:东阳市来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黄波、王顺菊、汤卫忠、王妙妙、东阳市来鑫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黄波、王顺菊、汤卫忠、王妙妙、东阳市来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黄波、王顺菊、汤卫忠、王妙妙、东阳市来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53元,由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