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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通化市步步高经贸有限公司与郝立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步步高经贸有限公司,郝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步步高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立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