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通化市步步高经贸有限公司与郝立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步步高经贸有限公司,郝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步步高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立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