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诸城市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健、王海燕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健,王海燕,李素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102号原告诸城市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外环路南段路东。代表人高培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辛。被告王健。被告王海燕。被告李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王海燕、李素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海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