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容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莫武威与容县达盛胶合板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武威,容县达盛胶合板厂,广西三宝食品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容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莫武威。委托代理人梁承勇,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芝源,容县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容县达盛胶合板厂,住所地:容县容州镇西郊。负责人李春全,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秦锐之,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广西三宝食品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城西大道308号。法定代表人伍高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日榕,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武威与被告容县达盛胶合板厂、第三人广西三宝食品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莫武威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武威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武威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875元,由原告莫武威负担。审 判 长 梁旺基人民陪审员 黄小妮人民陪审员 王湘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