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执字第5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杰与秦菲菲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杰,秦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610号申请执行人董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子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菲菲,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901号和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理财款项48612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秦菲菲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912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俊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