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14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1等与张×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张×,李×3,李×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14027号原告李×1,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原告李×2,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以上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良,北京王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被告李×3,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4,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李×2与被告张×、李×3、李×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李×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维洪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