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丁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伟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业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伟娟,华东商贸城B2011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