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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丁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伟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业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伟娟,华东商贸城B2011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