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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萍与武强县豆村乡刘五门砖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武强县豆村乡刘五门砖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陈萍。委托代理人:陈林。被告:武强县豆村乡刘五门砖厂,地址:武强县豆村乡刘五门村。负责人:时喜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诉被告武强县豆村乡刘五门砖厂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对被告武强县豆村乡刘五门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萍负担。审判员  刘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