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仕雄诉被告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雄,吴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王仕雄,汉族,无职业。被告吴凯,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雄诉被告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雄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仕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仕雄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