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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仕雄诉被告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雄,吴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王仕雄,汉族,无职业。被告吴凯,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雄诉被告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雄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仕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仕雄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