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张某,女,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曹某,男,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卓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