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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张某,女,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曹某,男,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卓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