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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增伟与李云琴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增伟,李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郭增伟。被执行人李云琴。郭增伟与李云琴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2014)易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云琴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赔偿义务,郭增伟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各种赔偿款12242.70元,承担诉讼费293元,缴纳执行费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琴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之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4)易执字第1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杞得权审判员  王儒鸿审判员  侯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柏文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