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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振光与龙胡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振光,龙胡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袁振光。委托代理人朱剑灵。被申请人龙胡坤。2015年3月29日16时00分许,龙胡坤驾驶湖南FKB7**号变型拖拉机沿X376线由东往西行驶,行至04KM+970M龙山镇黄塱村路段时,因避让行人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袁振光驾驶的粤A2GK**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湖南FKB7**号变形拖拉机失控后驶出路外再碰撞到路边的房屋,造成两车及路边的房屋损坏,无人伤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21日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佛公交认字(2015)第000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胡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振光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现申请人拟就损害赔偿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使案件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现停放在佛冈县道路交通拯救队停车场的湖南FKB7**号变型拖拉机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登记在廖永东名下的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现停放在佛冈县道路交通拯救队停车场湖南FKB7**号变型拖拉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由佛冈县道路交通拯救队停车场保管。二、对申请人提供登记在廖永东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碧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植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