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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玉明与被执行人徐库、徐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明,徐库,徐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明。被执行人徐库。被执行人徐海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与被执行人徐库、徐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库、徐海红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滦民初字第3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