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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石军与孟金岭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石军,孟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李石军,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广武镇西苏楼村190号被执行人孟金岭,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王村镇薛村二组。本院在执行李石军申请执行孟金岭其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李石军可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