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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与张利,魏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张利,魏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奥康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9348-4。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向群,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君,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魏微,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0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魏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购房余款7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原告预交的5800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姜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