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蒋向新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向新。上诉人蒋向新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房产查询记录可以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蒋向新起诉要求撤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301大队办颁发301大队安置小区1、22、23、24#住宅楼底层商业用途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但蒋向新并未提供所诉行政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其起诉缺乏基本事实根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