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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开现与陶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现,陶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刘开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陶克军,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现与被告陶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开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芮康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