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开现与陶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现,陶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刘开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陶克军,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现与被告陶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开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芮康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