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邢某某、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邢某某,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生,住殷都区。被告邢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3日生,住龙安区。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60年8月2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马某某诉邢某某、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