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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邢某某、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邢某某,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生,住殷都区。被告邢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3日生,住龙安区。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60年8月2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马某某诉邢某某、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