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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林仁森,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以与被告郑某庭外协议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XX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黄吴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