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胡秀霞与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保字第13-1号申请人:胡秀霞。被申请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恒,董事长。申请人胡秀霞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申请人胡秀霞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