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汪义先与潘建民、侯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义先,潘建民,候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汪义先,男,被告潘建民,男,被告候明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义先与潘建民、侯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义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义先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汪义先承担。审判长 卢新言审判员 陈 瑛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