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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执监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国宝与梁书林、湖北书林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宝,梁书林,湖北书林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监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宝,男被执行人梁书林,男被执行人湖北书林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书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国宝与梁书林、湖北书林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宝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保康县,李国宝本人申请将此案指定保康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保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保康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浦长军审判员  文丹丹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