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商业合作总店诉李长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商业合作总店,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34号原告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商业合作总店。法定代表人邱化方。被告李某某,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商业合作总店诉被告李长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商业合作总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商业合作总店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继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