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2441何有龙与孟庆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有龙,孟庆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何有龙,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孟庆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有龙诉被告孟庆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有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庆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有龙撤回对被告孟庆山的起诉。审判员 陈殿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