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景颇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5日被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富盛、林秋江、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4日18时,被告人张某在其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万家兴超市对面的一租房内,以每小包人民币50元,贩卖2小包海洛因给沙某(另案处理)吸食。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身上10小包毒品疑似物被当场查获。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缴获的10小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净重0.27克。经长泰县公安局吗啡检测试剂盒检测,被告人张某的尿液呈阳性。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沙某的证言、长泰县公安局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长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漳公鉴(2015)19号检验报告、对沙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阿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怡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